搞笑法律讀書會
正義,正義,多少搞笑假汝之名以行之?
為了搞笑,更正,為了正義,我又重出江湖了。
因為最近熱門新聞的關係
底下就是 相關的爭議條文 刑法第221,222 及227條
底下有3個情形
請問 適用哪一條?要判多少年?
情形(1): A男趁B男熟睡時,對其性交。
情形(2): C女因意外成為植物人,住院治療,D男趁醫療人員不注意,與C女性交。(好像某電影情節)
情形(3): E為3歲兒童,F男與其性交。
提示:第221條是第222條的必要條件。
第 221 條 |
| 對於男女以強暴、脅迫、恐嚇、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 |
第 222 條 |
|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: 一、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。 二、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。 三、對精神、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。 四、以藥劑犯之者。 五、對被害人施以淩虐者。 六、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。 七、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、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。 八、攜帶兇器犯之者。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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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227 條 |
|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,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。 第一項、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。 |
轉自:http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All.aspx?PCode=c0000001
想出來了嗎...........
以下情況 要用 刑法第221 , 222 或227 條? 哪一條來判?
情形(1): A男趁B男熟睡時,對其性交。
情形(2): C女因意外成為植物人,住院治療,D男趁醫療人員不注意,與C女性交。(好像某電影情節)
情形(3): E為3歲兒童,F男與其性交。
至少可以告訴你............
情形(1)跟(2) 若 不適用 刑法第221 , 222 或227 條
但是 還有一個 被藏起來的 第225條..........(幹嘛藏起來!!!...........欺負人嘛!)
第 225 條 |
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、身體障礙、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,不能或不
知抗拒而為性交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、身體障礙、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,不能或不
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來源:同上。
簡略討論:
我們可以發現 刑法第225條與第227條 用來分別處罰 性侵 心智障礙與16歲以下未成年人的犯人
刑度 為 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
若犯人罪證符合第222條 則刑度至少7年以上
若 要以第222條來判刑
檢察官必須提出 犯人之犯行符合 第221條的條件:
對於男女以強暴、脅迫、恐嚇、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
現在問題來了
檢察官 若以 第222條 起訴嫌疑犯
但是 因提不出證據 或因 證據力不足 被法官打槍
為什麼不直接引用 第227條 求處10年? 然後再讓 法官打個折 判七年2個月?
難道 檢察官都知道 法官習慣 判3年嗎?
假設情況:
若有人這樣判......
若 A 性侵 植物人B 得逞,因B無反抗 拒絕 之能力,無'有無違反意願問題',故不符合第221條'違反意願'
但仍可以第225條,可判處A至少3年徒刑。
但是若B有拒絕能力且A以暴力脅迫對A性侵得逞,依第221條,可判處B至少3年徒刑;
若A為心智障礙者,則可判處B至少7年。
問題出在哪裡呢?
(1)法律對性侵無拒絕能力者的犯人處罰較輕?
(2)法官習慣輕判?
(3)因為(2),迫使檢察官出重招,但蒐集證據的能力卻很糟?
所以 所以 所以..........
到底哪裡出問題呢?
法律真無聊............
又在胡說八道了...............
以上是亂七八糟,亂沒水準的討論,請大家笑一笑就好,不要太認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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